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凭缴费清单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目前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以后待条件成熟时将实行学分制,届时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将按照学校学分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包括补考缺考)或****者,缺考课程记为“0”分,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二者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的授课教师有权决定不准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试读、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试读
(一) 凡当学年所学课程学生考核不及格并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试读警告;
(二)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连续二次试读警告者,列
为试读(试读生仍在原年级、原专业);
(三)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六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连续两次列为试读的,给予留级处理。
第十九条 留级
(一)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六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连续两次列为试读的,给予留级处理。
(二)留级的学生,学籍作降级处理(对于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的学生例外);
(三)留级学生除按所在班级同等标准缴纳注册费,学校按上级规定制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留级生同等适用;
(四)留级生在留级当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
(五)留级生在接到留级书面通知书后,应在两周内到各系办理相关留级手续,各系应将本系留级生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休学),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三分之一者;
(四)学籍受到留级处理,而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留级手续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且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以上退学均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辅导员填写退学呈报表,系主任签署意见,送交教务处复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经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四)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 经学校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对一些学生人数相对较多、学生可增容量较小的专业,学院将严格控制学生的转入;
(四)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转系(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由学生处办理转系(专业)等手续(凡转系或专业的学生均须接受所转入的系或专业的相关课目考试);
(二)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并报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通知转出,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三) 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公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 低于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六) 应予退学者;
(七) 无正当理由者;
(八) 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者。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二) 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本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 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可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可准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指有课程补考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等),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结业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查,依据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节 教育与纪律
第四十二条 考勤与纪律
(一)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 寒暑假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凭院财务处缴费凭证到各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或参加学习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三)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辅导员、所在系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所在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五)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六)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详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条例》)。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出入校门应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祥见相关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住宿管理制度。未经住宿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节 学生团体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应经学校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文娱体育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应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节 勤工助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祥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社会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资助、处分、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工作、团内工作、学生寝室管理、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项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或学院贫、特困生补助金;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条件详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特困生及贫困生助学贷款条例》)。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 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由他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六)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七)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学生**处分办法详见《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的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对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校高职(专科)学生中执行(中专学生可参照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